百噸廢水非法排放煤礦洞井 醴陵一企業兩負責人獲刑 | |||
煤炭資訊網 | 2022/12/1 20:05:30 焦點話題 | ||
株洲晚報訊(融媒體記者/賀天鴻)企業因經營不善停產后,他以為自己遇上了“救星”,最終這兩名合伙人都鋃鐺入獄。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污染環境案。 非法排放百噸廢水造成嚴重污染 2019年4月,楊某租用了醴陵市某鎮的廠房用于生產顏料。租賃場地后,楊某安裝了生產設備,鋪設了排污管道,并聘請了工人生產。但因技術限制,產品質量不佳,銷售狀況不好,且受疫情影響,該工廠很快就停產了。 直到2020年下半年事情發生了轉機,汪某經人介紹與楊某相識,并得知楊某曾在醴陵市生產顏料,且已有相應的生產車間和設備等。之后,汪某到醴陵實地考察,在明知楊某不具備生產顏料的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且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至廠房附近山嶺上廢棄煤礦洞井內的情況下,仍與楊某達成了關于生產顏料的合作協議。 2020年9月至去年4月的90余天生產時間里,楊某提供經營場地,負責協調當地關系,保證正常生產;汪某負責提供原料、安排技術人員進場并銷售成品。在生產過程中,工人根據楊某的安排,將每天產生的約2噸廢水先收集至一廢水收集池內,加入堿和褪色劑后再用水泵抽至廢棄煤礦洞井內。 去年4月9日,市生態環境局醴陵分局接群眾投訴對該廠房進行檢查,并對廢水收集池及廢棄煤礦洞井內水體進行采樣。經檢測,廢水收集池內的水體銅含量為26.9毫克/升,是正常排放標準的53.8倍;廢棄煤礦洞井內的水體含銅量為36.9毫克/升,是正常排放標準的73.8倍。經認定,上述廢水收集池內及廢棄煤礦洞井內水體屬于危險廢物。當時,廢棄煤礦洞井內的藍色水體已漫至井外土地,造成塌陷,嚴重污染環境。 兩名合作伙伴均被重罰 醴陵市法院一審分別判決被告人汪某、楊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對二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后,汪某提起了上訴。 市中院二審認為,汪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處置含銅的污染物,超過了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且非法排放、處置的污染物屬于危險廢物,排放量在一百噸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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